Displaying present location in the site.

NEC反仿冒公告

自1899年設立以來,無論是對世界或國家最先進科技的研究和開發,還是為實現技術創新而對管理體系進行的變革,NEC一直在各個領域銳意創新,以支持創造一個繁榮的社會。在此百年創新基礎上所打造的NEC品牌,已經成為我們的消費者和NEC之間相互信任的象徵。但是,作為一個深受信賴的品牌,NEC也易於受到仿冒活動的侵害。

經NEC的獨立調查,有大量未經授權的“NEC”產品在臺灣、香港、中國大陸以及全球其他市場上銷售,其中包括音響系統、喇叭、CD/卡帶播放器、收音機、MP3播放器、鍵盤、滑鼠等。

NEC更進一步發現下列中國大陸境內的公司有涉及製造和銷售仿冒NEC品牌的產品:

  • 廣州市雅頓電子有限公司
    仿冒產品包括:音響產品(喇叭等)
  • 中山市理丹電器有限公司 / 中山市日電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仿冒產品包括:MP3播放器、喇叭和收音機
  • 珠海躍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珠海躍華電子有限公司
    仿冒產品包括:鍵盤和滑鼠

包括上述公司在內的NEC產品仿冒者對外聲稱,他們或是經由香港的華禮東方有限公司(下稱“華禮東方”),或是經由日本的Tohma Japan株式会社(下稱“Tohma Japan”)授權,而製造及銷售帶有“NEC”商標的產品。

但是,NEC及其任何子公司均從未賦予華禮東方或Tohma Japan任何授權或轉授權其製造或銷售帶有“NEC”商標的產品。因此,任何未經NEC合法授權或轉授權程序,而憑據華禮東方或Tohma Japan聲稱的非法權限所生產及銷售的該等產品,均屬非法盜用“NEC”商標的仿冒產品。為此,對於仿冒“NEC”產品及其特性等事由,不論出於任何動機,NEC及其子公司皆無須負擔責任及義務,敬請理解。

就此而言,關於華禮東方在日本對NEC提起商標授權確認訴訟一案(案號:2005年(ワ)第17078 號),東京地方法院已於2008年3月19日判決NEC勝訴,並認定華禮東方從未被授予“NEC”商標的使用權。而後在2008年9月30日,該案的上訴審法院,亦即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維持了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並且駁回了華禮東方所提出的全部上訴,而該判決亦為具有確定力及拘束力的終審判決。

華禮東方主張曾經由NEC Display Solutions Ltd.(公司名稱原為NEC View Technology Co., Ltd.,下稱“NECDS公司”)被授予在臺灣、香港及中國大陸製造及銷售帶有“NEC”商標的喇叭、CD播放器、CD播放相關產品及電腦周邊設備的權利,但其所有的主張均被法院駁回。在歷審判決中,法院認為NEC及其任何子公司,包括NECDS公司,皆未曾授權華禮東方或Tohma Japan製造及銷售帶有“NEC”商標產品。法院亦認定華禮東方向法院提出作為主要證據的文書乃是未經授權的文書(客觀上亦可稱偽造之文書)。

而在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08年11月20日所揭示之判決,亦認定華禮東方侵害了在香港註冊登記的“NEC”商標,其中香港法院更對華禮東方做出永久性的禁制令處分,禁止其繼續進行非法行為,包括再授權他人使用或引用“NEC”商標等等。

為了保護成為註冊商標的“NEC”品牌,NEC在中國大陸正全力配合執法機關搜查及打擊非法製造及銷售的“NEC”產品。NEC已經分別在北京、上海及南京對“NEC”商標的侵害者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行為並且賠償損害。經過上述NEC所採取根絕仿冒產品的積極行動,部分中國大陸的侵害者已相繼被課以行政處分或經初審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部分中國大陸的侵害者已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同時在臺灣,根據臺灣警方在一連串搜索及調查程序中所搜集的證據,NEC已採取積極的行動以根絕仿冒產品,其中包括對仿冒“NEC”產品的製造者及銷售者,在臺灣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透過NEC的上述積極行動,臺灣的司法機關已對“NEC”商標侵害者相繼作出了處分或判決,包括對一名在臺灣地區從事仿冒行為的核心成員判決有期徒刑的有罪判決。

NEC堅信我們的首要使命是向我們所有的消費者提供可靠、安全的產品。因此,NEC對於上述商標侵害者,以及其他任何侵犯NEC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者,必將堅決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藉由打擊侵犯“NEC”註冊商標侵害行為的同時,來確保更多消費者能夠透過我們的產品信賴NEC品牌。

NEC Corporation

臺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9日